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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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漯河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彩霞)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年度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工作开始。凡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且患有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职工均可自愿申报。
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参保职工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或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的病种。
集中申报病种。初次申报鉴定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冠心病、高血压(II期及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震颤麻痹、原发性痛风、癫痫、强直性脊柱炎病种的参保职工,需要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到市医疗保障局填写申请表,市医疗生育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医疗专家根据申报资料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人员由市医保中心发放门诊慢性病就医证,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未通过鉴定的人员可补充材料再次申请鉴定;因鉴定需要必须进行现场查体复评的病种,由市医保中心另行组织现场查体复评。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
日常申报病种。申报日常申报病种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肾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心移植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抗排异治疗、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肺结核、重性精神障碍、慢性丙肝、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心脏搭桥术后(一年内)的参保职工,可在确诊后携带相关资料随时到市直职工门诊慢医院申报。工作日均可申报。
以往已鉴定通过人员。以往已经通过鉴定、未过有效期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以往已经通过鉴定、需要增加新的病种的人员,按照集中申报病种流程申报。
申报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病种。相关人员需要到医院申报。市医保中心确定鉴定时间后,医院通知申报人员参加现场查体鉴定。申报时间为9月26日至11月10日。
取得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职工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门诊慢性病就医院就诊。医院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
属于门诊慢性病认定病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元的,由个人账户承担或以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高血压、糖尿病病种除外),属于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属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80%。根据分级诊疗相关精神,高血压、糖尿病两个病种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差异化支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80%;在二级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为85%。
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执行《漯河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按照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除因耐多药肺结核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引起的贫血外,享受特药医保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相关病种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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